赘婿

旧时男子就婚于女家,称为“赘婿”。《史记·滑稽列传》:“淳于髡者,齐之赘婿也。”《汉书·贾谊传》:“家贫子壮则出赘。”颜师古注:“谓之赘婿者,言其不当出在妻家,亦犹人身体之有肬赘,非应所有也。一说,赘,质也,家贫无有聘财,以身为质也。”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:“如淳云:‘淮南俗,卖子与人作奴婢,名曰赘子。三年不能赎,遂为奴婢。’然则赘子犹今之典身,立有年限,取赎者,去奴婢仅一间耳……其赘而不赎,主家以女匹之,则谓之赘婿,故当时贱之。”按秦汉时赘婿社会地位很低,为人轻视,列为七科谪之一。后世则纯为接续宗祧,或补充劳动力,招婿入门,性质与秦汉时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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