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籍隶各行省调往京师官府手工业工场轮番服役的工匠。明初工匠分轮班和住坐两类。籍隶京师、在当地服役的称“住坐匠”,每月输工十天,属内府管辖。由外地调到京师的为“轮班匠”,每三年或一两年到京师服役三个月,轮班更替,属工部管辖,可免全家其他科差。亦有籍隶外地,因特殊需要留在本府织造、织染等局服役的称“存留匠”。匠户世代承役,因受残酷压榨和剥削,逃亡甚多。成化二十一年(1485年)开始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。嘉靖四十一年(1562年)普遍实行匠班银制,不令匠户当班,但匠户的劳役义务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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